马先生因生意担保被起诉,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法院查封了他名下唯一一套住房。这套房子位于沈阳市区,面积约90平方米,市值约80万元,马先生一家三口居住其中。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房产价值较高,要求法院拍卖抵债;马先生则主张这是全家唯一住房,法院不能拍卖。
关于唯一住房能否执行,法律上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。早期确实强调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,对唯一住房原则上不拍卖。但随着执行实践的发展,最高人民法院明确: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,法院可以查封,但不得拍卖、变卖或者抵债。然而,如果房屋面积过大、价值过高,超出生活必需标准,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或预留租金,法院可以依法执行。
在本案中,我们帮助马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,主张该房屋面积和价值均属于普通家庭居住水平,且马先生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还款。同时,我们也向法院说明了马先生正在积极筹措资金、有和解意愿的情况。经过法院组织调解,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:马先生分期偿还债务,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申请拍卖房产。
唯一住房是否会被拍卖,没有绝对答案,需要结合房屋面积、市场价值、家庭人口、当地住房保障标准、被执行人还款意愿和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。如果房产明显超出生活必需标准,或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、恶意逃避债务,法院仍可能依法拍卖。
如果您担心唯一住房被执行,建议尽早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,提出可行的还款方案,争取达成执行和解。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保留一定年限的租金,用于解决过渡期间的居住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