背景:「认缴不实缴」遇到公司被执行
客户邹先生(化名)沈阳沈河区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东,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,邹先生持股 60%(认缴 300 万),其他 2 位股东合计认缴 200 万。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至 2030 年。
2024 年公司因业务纠纷被起诉,败诉后判决偿还 380 万。2025 年公司账上仅余少量资金,无其他可执行财产。债权人申请追加 3 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。邹先生实缴 100 万 / 认缴 300 万,未实缴部分 200 万。
邹先生本人除公司股权外个人资产有限:一套自住房 + 部分理财。
诊断:「认缴不实缴」是法定责任情形
我们评估:(1)认缴出资制下未实缴部分在「公司被强制执行而财产不足」时可被追加——《公司法》明确规定;(2)邹先生的应承担金额上限是未实缴的 200 万;(3)个人房产存在被强制执行风险;(4)2030 年的认缴期限对追加请求**不当然抗辩**——一旦公司被强制执行而无财产可供执行,「期限利益丧失」原则使股东出资义务可被加速到期。
必须由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律师承办。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协助梳理资料。详见 /topics/director-liability/。
处理:律师代为申请执行和解 + 分期补足
律师评估的可行路径:
(1)直接抗辩追加(成功概率低,因认缴 - 实缴差额是法定责任);
(2)申请执行和解——将 200 万的一次性补足义务变更为长期分期,由法院依法裁定;
(3)评估个人破产路径(在辽宁不适用,深圳条例不适用)。
选择路径 (2) 执行和解:
(1)律师与债权人沟通 - 提出 36 个月分期补足实缴方案;
(2)邹先生本人书面承诺按期履行,并以个人房产作为反担保(避免被强制处置);
(3)律师代为提交执行和解申请,附完整还款方案 + 邹先生家庭收支证据;
(4)法院审查后依法出具执行和解裁定,债权人接受。
结果:执行和解落地 + 个人房产保留
(1)法院裁定:邹先生在 36 个月内分期补足实缴 200 万,每月约 5.6 万;
(2)个人房产保留(未被强制处置),但保留查封登记作为执行保障;
(3)邹先生本人按月履行至今未违约;
(4)整体周期:律师介入到执行和解裁定生效约 4 个月。
本案例的关键边界
(1)所有执行异议、执行和解谈判由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承办;(2)「认缴期限未到」不当然阻挡追加 —— 这是企业法人 / 股东最容易踩的认知盲点;(3)案件结果由法院依法裁定 + 债权人同意 —— 本公司不预先承诺执行和解一定达成;(4)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违约,债权人有权恢复对原判决的全额执行 —— 邹先生需严格按月履行;(5)成功核心在于「真实的还款方案 + 个人反担保配合 + 律师专业协商」;(6)律师代理费由邹先生与律所直接结算。
本文涉及术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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