背景:一人公司被执行而无财产
客户费先生(化名)大连甘井子区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,公司主营进口贸易代理。2025 年因下游客户违约,公司被起诉并败诉,法院判决公司偿还某供应商货款 230 万。公司账上仅余 8 万元,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债权人随即向法院申请追加费先生为被执行人——依据《公司法》第 63 条「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」。
费先生收到追加申请通知后立即来咨询。这是一人公司股东最典型的连带责任风险情形。
诊断:举证责任倒置 + 关键期 + 证据充分
我们评估:(1)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——股东**必须**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,否则承担连带责任;(2)费先生平时财务管理较规范,公司账目独立、有正式财务报表、每年做了独立审计;(3)但仍需在追加审查程序中**主动**提交证据;(4)必须由 {LAW_FIRM} 律师承办——这是公司法 + 民事程序复合事项。详见 /topics/director-liability/。
案件由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律师介入;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协助证据梳理。
处理:6 类核心证据 + 律师答辩
证据组合(本公司协助 7 天完成):
(1)**独立审计报告**——公司近 3 年由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,明确「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个人」;
(2)**对公账户流水**——近 36 个月对公账户完整流水,无与股东个人账户的不合规资金往来;
(3)**正式财务账簿**——公司账簿规范、记账完整、纳税申报正常;
(4)**股东与公司的合规借贷记录**(如有)——任何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有正式合同 + 利息约定 + 完整还款记录;
(5)**公司独立经营证据**——独立办公场所(租赁合同)、独立员工(劳动合同 + 社保缴纳)、独立对外名义(合同抬头、发票);
(6)**实缴出资证明**——验资报告 + 银行入资证明,证明出资足额、无抽逃。
律师答辩策略:以上述证据组合证明「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」,请求法院驳回追加申请。法院依法审查相关证据。
结果:法院依法不追加被执行人
(1)法院审查认为费先生提交的证据组合充分证明了公司财产独立性,依法裁定不追加费先生为被执行人;
(2)公司本身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——继续在公司层面执行(公司账上 8 万被划扣 + 后续若发现公司新财产可恢复执行);
(3)费先生个人财产未被追加纳入执行范围;
(4)整体审查周期约 3 个月。
本案例的关键边界
(1)所有公司法相关法律事项由 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承办;(2)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**有举证责任**——平时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股东,遇到此情形可能难以举证、被追加为被执行人;(3)成功核心在于「平时合规的财务管理 + 独立审计报告」——这两项不是事后能补的,必须平时维护;(4)案件结果由法院依法审查与裁定;本公司不预先承诺;(5)如股东有抽逃出资 / 财产混同 /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,结果可能不同;(6)律师代理费由费先生与律所直接结算。
本文涉及术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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